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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 关于印发青海省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行动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青海省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行动方案的通知

青发改产业〔2022〕578号
2022-09-20

索引号: 01500029X/2022-00356

发布机构: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标题: 关于印发青海省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行动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青发改产业〔2022〕578号

主题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

成文日期: 2022-09-20 04:13

是否有效: 是

关于印发青海省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行动方案的通知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各有关部门:
《青海省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行动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青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青海省财政厅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青海省自然资源厅

青海省生态环境厅 青海省交通运输厅 青海省商务厅

中国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青海监管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 青海省能源局

2022 年8月3日

青海省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行动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振作工业经济的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 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关于振作工业经济运行 推动工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产业〔2021〕1780号)和《关于印发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发改产业〔2022〕273号)要求,进一步强化政策扶持,优化发展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巩固工业经济增长势头,确保全年工业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特 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实施减税降费

(一)落实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中小微企业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企业选择适用上述政策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弥补,享受其他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企业可按现行规定执行。中小微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1.信息传输业、建筑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2亿元以下;2.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亿元以下;3.其他行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亿元以下。(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省财政厅。第一个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延期税费缓缴政策。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政策,缓缴期限继续延长6个月;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部分税费,延缓的期限为6个月。继续实施国家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 、充电设施奖补、车船税减免优惠政策。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

(三)扩大地方“六税两费”减免政策适用主体范围。根据《青海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通知》(青财税字〔2022〕269号),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50%的税额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 附加 费。加大小型微利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减免力度。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省财政厅)

(四)清理规范涉企收费。开展涉企收费专项整治行动,依法查处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行为。推动行业协会商会向社会公开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收费金额等事项,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政策红利落地。(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五)推动税费精准服务。充分利用官方网站、12366纳税服务热线、电子税务局、“两微一端”、新闻媒体等多种渠道持续开展线上线下税费政策宣传、辅导、咨询“一站式”“点对点”“面对面”精准服务。为“专精特新”企业建立“一户一档”,实施“一户一策”,依托大数据筛选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直推税费优惠政策。着力推动将“企业找政策”转变为“政策找企业”,把惠企政策用好用足。(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

二、强化金融支持

(六)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综合运用再贷款、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发挥好央行货币政策工具总量和结构双重功能,加大对实体经济的资金支持力度,引导各银行保险机构准确把握国家产业政策内涵,加强对先进制造业、科技创新、绿色发展等重点领域的支持力度,不得盲目惜贷、抽贷、断贷、压贷。落实对银行支持制造业发展的考核约束,推动制造业中长期贷款继续保持较快增长。(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人行西宁中心支行、青海银保监局)

(七)督导金融让利企业。督促指导银行机构严格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轻企业负担的决策部署,推动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综合融资成本稳中有降。对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合理续贷、展期、调整还款安排。省级小微企业融资担保基金采取阶段性持股等方式,支持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机构扩大资本规模,提高信用水平,增强融资担保能力。对省内面向小微企业开展融资担保业务的融资担保机构,按照其业务开展量、收取担保费率等情况给予适度奖补。(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人行西宁中心支行、青海银保监局)

(八)落实国家信贷优惠政策。加强信贷政策评估督导,落实好人民银行对地方法人银行激励资金、再贷款优惠资金支持。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发放普惠小微信用贷款,可向人民银行申请再贷款资金支持。扩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业务覆盖面。(人行西宁中心支行、青海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九)加大绿色金融支持力度。支持企业节能降碳、设备更新和技术升级,精准支持煤电、煤炭等传统高碳领域企业降耗升级、绿色转型。支持碳减排及煤炭清洁高效利用重大项目建设。推动碳减排支持工具落地见效,指导金融机构将资源向碳减排效应显著的领域倾斜。(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能源局,人行西宁中心支行、青海银保监局)

(十)强化直接融资支持。加大企业上市挂牌孵化培育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在多层次资本市场上市。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 、资产证券化产品,缓解企业融资难题。指导完善分层管理和培育机制,加大政策宣传,引导更多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进场挂牌交易。(人行西宁中心支行、青海证监局、青海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

三、做好保供稳价

(十一)完善 阶梯电价制度。整合差别电价、阶梯电价、惩罚性电价等差别化电价政策,建立统一的高耗能行业阶梯电价制度。对能效达到行业基准水平的存量企业和能效达到行业标杆水平的在建、拟建企业用电不加价,未达到的根据能效水平差距实行阶梯电价,加价电费专项用于支持企业节能减污降碳技术改造。(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国家电网青海省电力公司)

(十 二)推动钾肥增产增供。落实国家关于提高钾肥生产能力的相关要求,梳理分析我省钾肥生产企业停产减产原因,及时协调解决问题,全力推动企业复产。支持利用盐湖集团边尾矿增产100万吨氯化钾。深挖企业增产潜力,支持企业扩能改造,对具备增产扩能意愿和条件的企业,强化资源要素保障;“十四五”期间适度扩大全省钾肥产能规模至1200万吨/年。强化企业运行监测,定期调度企业要素保障、设备运行、产品运输等情况,及时解决稳产、达产、扩产中存在的问题。加强与国家相关部门衔接汇报,协调推进采矿权办理和铁路运输保障等事项。(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国家电网青海省电力公司、中国铁路青藏集团有限公司)

(十三)强化原材料供应保障。及时跟进了解国家 大宗商品市场价格监测预警情况,落实好国家有关化肥、钢铁、煤炭等重要原材料和初级产品保供稳价措施。支持省内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矿产开发项目建设。推动废钢、废有色金属、废纸等再生资源综合利用,提高“城市矿山”对资源的保障能力。加强对 省内大宗原材料龙头企业生产运行监测,及时帮助解决困难和问题,确保企业稳定生产。强化舆论引导,严厉打击散布虚假信息、哄抬价格等各类违法行为和资本无序炒作,确保市场价格符合预期。(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

(十四) 推进能源安全保供。建立健全省内煤电油气运保障协调机制,制定能源保供应急预案,确保重点时段、重点品种的能源供应。加强与煤炭产能富余省份对接,多方争取煤炭资源供给,维护电煤稳定供应。协调省内火电、供热、化工等用煤企业在市场淡季提前储煤,缓解旺季保供压力。研究预判全省电力供给平衡,衔接调度龙羊峡出库流量,优化电网运行方式,做实做细能源电力保供工作。(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国网青海省电力公司、 黄河上游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四、扩大工业有效投资

(十五)加快打造国家清洁能源产业高地。继续扩容海南、海西两个千万千瓦级可再生能源基地,开工建设电网储能基地,继续推进玛尔挡水电站、羊曲水电站、李家峡水电站40万千瓦扩容等项目建设。完善多晶硅及太阳能光伏产业链,支持建设高端风电装备制造和服务产业链,鼓励发展氢能,培育壮大新能源产业集群。(省能源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十六)加快建设世界级盐湖产业基地。充分发挥盐湖资源优势对产业链企业的吸引集聚作用,开放合作,内外联动,强力推进盐湖产业强链、延链、补链工程,构建现代化盐湖产业体系。积极推进盐湖资源国家重点实验室及“两平台一学院两中心”、水氯镁石及镁基土壤修复材料等项目建设,稳住钾、扩大锂、突破镁、开发钠、培育硼,打造具有国际影响力的产业集群和无机盐化工产业基地。(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

(十七)加快打造绿色有机农畜产品输出地。推进农业生产“三品一标”提升行动,加快转变农牧业发展方式,做优做强绿色有机农牧产业,增加绿色有机地理标志农畜产品有效供给。提升农畜产品加工业,统筹推进农畜产品初加工、精深加工、综合利用加工和主食加工协调发展。大力提升农畜产品精深加工水平,鼓励发展科技含量高、加工程度深、增值水平高的农畜产品精深加工业,加快推进食品加工产业化和现代化进程。加强粮食生产功能区、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和特色农产品优势区建设,重点培育牦牛、藏羊、青稞等产业集群,建设一批标准化生产基地,建成全国知名的绿色有机农畜产品示范省。(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市场监管局)

(十八)加快零碳产业园区建设。充分挖掘青海清洁能源资源富集优势,制定零碳产业园区建设实施方案,以具有价格竞争力的100%绿电供应为基础,通过四个示范体系建设,率先建成集能源供应、产业发展、碳排放管理于一体的国家级零碳技术集聚区和先行示范区。年底完成一期基础设施配套,落地建设4—5个重大产业项目。到2025年,基本建成特色明显、优势突出、效益显著、模式先进的千亿级零碳产业体系。(零碳产业园区建设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十 九)加快锂产业链建设。编制锂资源开发及产业发展规划,深入分析锂电发展趋势,聚焦建设世界级盐湖产业基地、打造国家清洁能源产业高地,服务全国锂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稳定,立足我省锂资源禀赋和产业基础,研究提出一批锂产业项目,打造集资源开发、锂盐加工、锂电材料、锂电池生产及回收于一体的千亿级锂电产业链。推动蓝科锂业2万吨碳酸锂等项目加快建设,尽早投产见效。(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

(二十)加快煤电机组改造。推进供电煤耗300克标准煤/千瓦时以上煤电机组改造升级,在全省 因地制宜 实施煤电机组灵活性改造,加快完成供热机组改造;对纳入规划的跨省区输电线路和具备条件的支撑性保障电源,要加快建设、尽快投产。(省能源局)

(二十一)加快节能降碳技术改造。建立能效清单目录, 对标对表行业能效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分类施策。鼓励新建项目对照标杆水平高起点设计建设。对于能效介于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之间的现有项目,鼓励参照标杆水平实施改造升级。引导未达到基准水平的在建和现有项目对照标杆水平实施改造升级。综合发挥能耗、排放等约束性指标作用,引导低效产能有序退出,依法依规关停退出落后产能。(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管局、省能源局)

(二十二)加快新型基础设施建设。积 极申报国家级互联网骨干直联点,部署新一代通信网络基础设施,加大5G网络和千兆网建设力度,尽快启动一批中小城市基础网络完善工程,力争2022年建设5G基站超1万座。支持工业企业加快数字化改造升级,持续打造一批制造业数字化转型典型应用场景。推进青海电信数字青海新型大数据中心和海南州大数据中心二期项目建设。(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通信管理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

(二十三)加快发展 外向型经济。严格落实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继续简化规范办事程序,更大范围、更深层次优化服务改革。利用好青洽会、环湖赛、生态博览会、藏毯展等展会平台,吸引更多外商投资。鼓励辖区商业银行为工业企业牵线搭桥,用好境外低成本资金。鼓励企业采取共建、自建或租赁的方式,建设布局海外仓。鼓励具备跨境金融服务能力的金融机构加大对海外仓的金融支持与融资服务。推进我省面向中欧(中亚)、南亚、东南亚国家的贸易通道建设,着力打造西宁、海东、格尔木国际物流枢纽。推动国际货运班列常态化运营,加大铁海联运班列开行力度,实现产品出口整列运输。(省商务厅、省外事办、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交通运输厅,西宁海关)

五、强化服务保障

(二十四) 保障工业用地。保障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的重大项目土地供应,支持产业用地实行“标准地”出让,提高配置效率。支持不同产业用地类型按程序合理转换,完善土地用途变更、整合、置换等政策。(省自然资源厅)

(二十五) 创新用能管理。落实好新增可再生能源和原料用能消费不纳入能源消费总量控制政策,鼓励企业尽可能利用 可再生能源进行生产,合理保障企业正常用能需求。加强企业能源审计和节能诊断工作,助力企业挖掘节能潜力。积极争取国家重大项目能耗单列政策,对纳入“十四五”国家能耗单列的项目,实行省内单列单考,不纳入所在地能耗双控考核。(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二十六) 提升环保服务。持续推进“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在政策制定、园区管理、资源开发、产业布局、结构调整、城镇建设、项目选址中的应用,完善“三线一单”数据管理及应用平台。加强重点行业和产业园区规划环评及跟踪评价,严格审查涉高耗能、高排放行业的综合性规划和工业、能源等专项规划环评,严把建设项目环境准入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项目盲目发展。衔接行业主管部门,建立并动态更新重大项目环评审批服务台账,清单化推进。对产业“四地”项目“一对一”衔接,动态调度。(省生态环境厅)

(二十七) 强化人才支撑。加大柔性引才力度,支持和鼓励各市(州)、各行业、各部门搭建高层次人才供需对接平台,结合实际需求,帮助中小企业引进急需紧缺的优秀人才。建立职业(技工)院校与企业用工需求的联动机制,持续推进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试点,支持职业(技工)院校加强产教融合实训基地建设,支持各地推动公共实训基地等职业技能培训资源共建共享。开展大规模多层次职业技能培训,对符合条件的给予补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

(二十八) 助力企业纾困。落实好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大助企纾困力度促进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青政办〔2022〕4号),建立“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服务专员长效机制,持续推动清理拖欠中小企业账款。继续加大财税、金融、科技创新和政府采购支持力度,提升企业可持续发展能力。(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二十九)优化营商环境。全面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制定出台优化营商环境三年行动计划,扎实开展营商环境突出问题专项整治。组织营商环境第三方评价,畅通企业沟通渠道,客观真实反映市场主体诉求,强化督查问效,及时推动解决企业困难问题。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及时根据信用主体申请依法做好信用修复,保障信用主体合法权益。持续开展民营企业送政策送服务防风险行动,提高政策落实的覆盖面和实效性,促进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

六、健全组织保障

(三十)加强统筹协调。充分发挥已有的青海省经济调度服务工作机制工业专项组作用,强化工业经济平稳增长综合协调保障,加强政策措施和工作部署的督导落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要强化对工业经济运行跟踪监测,研究分析工业领域存在的问题,提出针对性举措。各地区要建立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协调工作机制,组织开展政策落实情况督导评估。各部门 要履职尽责、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各部门按职能分工负责)

(三十一) 做好应急处置。严格落实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防疫政策,科学精准做好疫情防控工作,保障重点园区和企业正常有序运行。强化工业领域重点行业、重点产品运行监测,针对国内疫情点状散发可能带来的人员返程受限、产业链供应链受阻等风险,建立预警机制,提前制定应对预案。(省卫生健康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

(三十二)加大政策宣贯。各地区、各部门要把握好政策时效性,加大政策宣介力度,跟踪评估政策落实情况,解决政策落实过程中的痛点、难点、堵点问题,确保政策有效传导至市场主体。及时总结梳理好经验、好做法,加大对工业经济运行亮点的宣传,不断增强企业长远发展信心。(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各部门按职能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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